吉林省慈善条例/第三章 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赠第二十三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设立专项救助基(资)金、定向公益性项目等形式进行慈善捐助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明确专项基金设立目的、冠名方式、财产使用与保值增值方式、各方权利义务、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内容。专项基金收支纳入慈善组织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慈善组织不得利用专项基金再设立专项基金。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