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慈善条例/第三章 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赠第二十五条有效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支持慈善组织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下,实现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