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慈善条例/第三章 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赠第二十一条有效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捐赠人可以向慈善组织捐资设立慈善基金,要求将基金及其收益以约定的方式用于特定的慈善目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