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慈善条例/第三章 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赠第二十条有效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