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产接收使用、价值评估、保值增值、项目管理、专项基金、剩余资产处置、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等制度。
慈善组织按照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实行专户管理。每年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慈善项目实施、募捐成本、慈善组织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以及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合作等情况。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会计档案、慈善活动信息档案等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应用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