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慈善条例/第二章 慈善组织第九条有效慈善组织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对慈善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进行初步审核,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对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组织予以公告。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到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