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一)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因被强制退役等原因不宜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其他情形。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