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三章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第四节 退休与供养第三十六条有效中级以上军士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一)退出现役时年满55周岁的;(二)服现役满30年的;(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四)患有严重疾病且经医学鉴定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