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中级以上军士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退出现役时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患有严重疾病且经医学鉴定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