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三章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第三节 安排工作第三十四条有效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