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三章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第三节 安排工作第三十三条有效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接收单位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军士和义务兵,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还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医疗等其他待遇。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