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三章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第二节 自主就业第二十一条有效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根据其服现役年限发放一次性退役金。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具体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国家财力情况、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