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三章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第二节 自主就业第二十二条有效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或者表彰奖励的,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一)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增发25%;(二)荣立一等战功或者获得一级表彰的,增发20%;(三)荣立二等战功、一等功或者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享受相关待遇的,增发15%;(四)荣立三等战功或者二等功的,增发10%;(五)荣立四等战功或者三等功的,增发5%。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