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定期对航道的水深进行测量,其中闽江口内港区每半年一次,罗源湾港区、松下港区、江阴港区每年一次。测量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港口经营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每年对港口水域的水深进行测量,并将测量结果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部门,由海事管理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布。
航道、港口水域应当保持安全水深。水深发生变化的,航道管理机构或者港口经营人应当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部门,并采取措施恢复正常状态。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