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航标维护单位和专用航标的所有人应当对航标进行巡查和维护保养,保证航标处于良好适用状态。

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的,航标维护单位或者专用航标的所有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