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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海上搜寻救助

第三十二条

有效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对航行中失去控制或者遇有沉没危险的船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驶离或者拖离航道。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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