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持有有效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制定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消防、应急设备和器材。

禁止装载剧毒化学品的船舶在长乐象屿码头以上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

禁止装载除剧毒化学品以外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青洲大桥以上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