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海上客货运输安全第二十六条有效靠泊客船的码头或者设施应当具备船舶安全靠泊和乘客安全登离条件,制定防护措施,配备消防、救生设备,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安全须知、设立安全标志,维护乘客安全登离秩序。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