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有下列天气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客船采取停航等交通管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一)闽江口内港区水域能见距离不足五百米的;

(二)罗源湾港区、松下港区、江阴港区水域能见距离不足一千米的;

(三)“马尾—马祖”航线遇琅岐镇气象站预报蒲氏风级大于六级的;

(四)“黄岐—马祖”航线遇黄湾岛气象站预报蒲氏风级大于七级的。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