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海上客货运输安全第二十四条有效有下列天气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客船采取停航等交通管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告:(一)闽江口内港区水域能见距离不足五百米的;(二)罗源湾港区、松下港区、江阴港区水域能见距离不足一千米的;(三)“马尾—马祖”航线遇琅岐镇气象站预报蒲氏风级大于六级的;(四)“黄岐—马祖”航线遇黄湾岛气象站预报蒲氏风级大于七级的。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