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九条有效船舶在锚地过驳作业时,应当在相应的生产作业锚地内进行。生产作业锚地由有关单位依法划定,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由海事管理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