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五条有效船舶试航应当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配备适任船员,参与试航的人员应当接受试航作业安全培训和救生、消防演练。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