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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四条

有效

在闽江口内港区水域航行的一百总吨以上内河船舶应当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并按照规定进行显示和记录。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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