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条有效在闽江口内港区、罗源湾港区、松下港区、江阴港区水域航行的船舶,应当加强瞭望,保持安全航速,并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特殊航行规则。高速客船在港口水域航行时,应当主动让清所有非高速船舶;在闽江口内港区水域航行时,最高静水航速不得超过十五节。船舶通过闽江口内港区的金牌门、马祖印灯浮时,三百总吨以上船舶不得会遇,不足三百总吨的船舶不得妨碍三百总吨以上船舶航行。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