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第九条有效船舶应当在其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内航行、停泊和作业,遵守相关航行规则,按照有关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船舶应当守听国际遇险、安全和呼叫频道,保持通信畅通。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