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公民应当弘扬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传承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自觉维护、展示文明秦皇岛形象。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教育工作者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