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崇尚文明行为,抵制不文明行为,在行使个人权利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