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协助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推动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