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岸线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7月30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7月30日
- 条文数
- 2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1年8月18日秦皇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4年6月27日秦皇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4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一)平均大潮高潮线与低潮线之间的区域;
(二)平均大潮高潮线向陆一侧砂质岸线不低于150米,其他岸线不低于50米的区域;
(三)与海岸线毗邻的覆盖海砂的区域。
海岸线向陆一侧的保护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上述规定划定,设立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自然岸线总体保有率管控目标,确定各县(区)自然岸线保有率目标任务,建立自然岸线保有率考核体系,确保自然岸线保有率不降低。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建筑退缩线制度,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海岸线保护范围内与自然资源、规划相关的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海岸线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管,监控入海河流水质,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岸线造成的污染损害。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财政、旅游文广、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水务、农业农村、林业、行政审批、海事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海岸线保护工作。
海水浴场等游客集中区域可以设置洗手间、更衣室、急救中心、救生员瞭望塔等必要设施,但必须控制数量、体积、面宽和与海域的距离,不得分割沙滩,形式、色彩要与海洋环境相协调,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包括河北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北戴河国家级海洋公园等范围内的岸线;
(二)秦皇岛海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岸线;
(三)具有特殊风貌保护价值的优质沙滩,包括金山嘴至戴河口、新开口至塔子口等范围内的岸线;
(四)重要滨海候鸟栖息、迁徙地和湿地,包括石河河口、新河河口、七里海、滦河河口等范围内的岸线;
(五)典型地质地貌景观和自然遗迹,包括鸽子窝、金山嘴海蚀地貌等范围内的岸线;
(六)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遗迹和文物保护单位,包括老龙头、秦皇求仙入海处等范围内的岸线;
(七)其他自然形态保持良好、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显著的岸线,包括山海关黄庄至铁门关、汤河口至新河口、戴河口至洋河口、大蒲河口至新开口等范围内的岸线;
(八)经市人民政府认定应当予以严格保护的岸线。
除国防安全需要外,严格保护岸线范围内禁止进行损害海岸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各类活动。
限制开发岸线的利用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兼顾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严格限制改变岸线和沙滩自然属性以及影响海岸生态功能的开发利用活动,预留未来发展空间,严格海域和土地使用审批。
优化利用岸线应当集中布局确需占用海岸线的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占用规模,提高投资强度和利用效率,优化开发利用格局。
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海水浴场、海上垂钓以及其他海洋休闲娱乐区等公众近海亲海场所建设标准,规范海岸线利用秩序。
海岸线保护范围内开展渔业养殖应当符合秦皇岛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规范用地、用海管理。
(一)擅自改变或者部分改变沙滩的自然属性,包括修建建(构)筑物、道路等;
(二)擅自圈占沙滩设置经营摊点或者从事其他活动;
(三)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等破坏沙滩环境卫生的活动;
(四)擅自拆除、损毁海岸线保护标识;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由海洋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罚;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由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向入海河流排污的监管,强化信息共享和协作联动机制,加大综合整治和行政执法力度,禁止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超过排污标准向入海河流排放污染物。违反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港区作业活动和渔业养殖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防止对海岸线环境造成污染损害。违反规定的,由海洋渔业、海事和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海岸线保护范围内,禁止倾倒、弃置、堆放、掩埋、焚烧各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违反规定的,由海洋渔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海事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整治修复工程应当减少对周边海域生态环境的影响,并进行修复效果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海岸线进行修复和维护。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海岸线综合整治修复多元化投资机制,加大地方财政投入,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上溢油、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危险化学品泄漏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