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海岸线,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多年大潮平均高潮位时海陆分界的痕迹线及其两侧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的区域。其保护范围包括:

(一)平均大潮高潮线与低潮线之间的区域;

(二)平均大潮高潮线向陆一侧砂质岸线不低于150米,其他岸线不低于50米的区域;

(三)与海岸线毗邻的覆盖海砂的区域。

海岸线向陆一侧的保护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上述规定划定,设立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