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相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登记处理,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对于实名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