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养犬人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五年内不得养犬。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