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领养人销售或者转赠所领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没收犬只。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