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办理或者故意拖延办理免疫、登记手续的;

(二)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相互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