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办理或者故意拖延办理免疫、登记手续的;(二)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相互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