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每只处五百元罚款;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