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犬只伤害他人,养犬人为个人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养犬人为单位的,由公安机关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犬只两次以上伤害他人或者一次伤害两人以上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注销养犬登记证,养犬人为个人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养犬人为单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犬只伤人后,养犬人未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就医并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扣押犬只,养犬人为个人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养犬人为单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