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经营与收容第三十二条有效公安机关设立的犬只留检所,用于收容处理无主犬、流浪犬、弃养犬、扣押或者没收的犬只,并建立收容档案。动物养殖单位、相关管理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可以在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区域(场所)救助无主犬、流浪犬和弃养犬。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