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在一般管理区,烈性犬、大型犬应当实行拴养或者圈(笼)养,不得携犬出户;烈性犬、大型犬因免疫、诊疗等原因确需外出的,养犬人应当为犬只佩戴嘴套并束犬绳(链)或者装入犬笼。

一般管理区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不得进入重点管理区,犬只因病到重点管理区诊疗的除外。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