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有效养犬人应当约束犬只,防止犬只伤害他人;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犬只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就医,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具体责任承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