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公安机关在重大节日、举办重大活动或者执行特殊任务期间,可以确定临时禁止携犬出户时间,划定禁止犬只进入的区域并设立标识。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