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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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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有效
养犬人不得遗弃犬只。任何人不得虐待犬只。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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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