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三条有效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