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应当避开每日七时至九时、十七时至十九时市民出行高峰时段和人员密集区域,并遵守下列规范:

(一)为犬只挂犬牌、束犬绳(链)且长度不得超过两米,牵领犬只并主动避让他人;

(二)在楼道、电梯以及其他拥挤场合应当为犬只佩戴嘴套并收紧犬绳(链),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犬只;

(三)约束犬只在户内排泄粪便。携犬出户时,应当携带清除犬只粪便物品,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