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禁止携犬进入区域(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可以提供临时寄存犬只设施,配备专门管理人员对相关携犬人进行劝阻、制止。携犬人不听从劝阻或者违规进入的,相关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固定证据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