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下列场所禁止携犬进入:
(一)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客运码头的候车(机、船)室以及公共交通工具;
(二)学校(家属住宅区除外)、幼儿园、医院等教育医疗单位;
(三)海水浴场、封闭式景区和城市公园、广场;
(四)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等公共文化、体育和娱乐场所;
(五)市场、商场、超市、宾馆、饭店、招待所等经营场所;
(六)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区和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场所。
前款规定场所以外其他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允许携犬进入其管理或者经营的场所。不允许携犬进入的,应当在入口处设置明显的犬只禁入标识。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