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方便接种、便于管理的原则合理设置犬狂犬病免疫点,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动物诊疗机构开展犬狂犬病免疫接种业务。

重点管理区内,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犬只免疫和登记设置在同一场所,实行一站式服务。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