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区域管理、免疫与登记第十五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和年检制度。养犬人应当在犬只进行犬狂犬病免疫并植入电子标识后五日内,向县(区)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养犬登记证应当按期年检。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