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任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按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