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任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按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