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在规定的时间、区域以及指定的焚烧炉内焚烧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