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超出门(窗)或者墙体外立面进行店外经营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