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备案,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备案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