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责任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每处每逾期一天处五百元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二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